编辑: sunny爹 | 2016-10-14 |
(五)架设、埋设管线,地下坑道穿越地铁设施;
(六)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
(七)对地铁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设施设备进行围圈施工;
(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作业期间应当服从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运管办 )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技术管理中心、运管办、运营总部、规划发展中心、建设总部等地铁保护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工作.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原则,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我司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第三方监测方案的技术审查,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用语定义 第八条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 地铁运营线路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保护区域,具体为: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范围内;
地面、高架车站及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范围内;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范围内. 前海合作区内轨道交通沿线运营安全保护区范围: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隧道结构边外侧80米,且不小于4倍基坑深度的范围内;
地面或高架区间和车站结构边外侧30米范围内;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边外侧15米,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
轨道交通的过海隧道和跨海桥梁外边线外侧100米范围内. 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工程所在地超过上述范围但事实上会对地铁设施产生影响的,我司可提出申请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方案,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并报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 地铁线路交由我司做前期预、工可研起,至工程建成施工单位向我司正式移交期间的地铁建设线路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其区域范围按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地铁设施 地铁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结构)、区间、出入段(场)线、车辆段建(构)筑物、地铁电缆隧道、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及其内部的所有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申请人 在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作业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专业评估机构 具有相应资质、受申请人出资委托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的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与申请人及工程参建单位均无隶属关系、受申请人出资委托承担受影响地铁设施现场监测的单位. 第十四条 地铁建设参建单位 在地铁设施建设不同阶段,承担地铁可行性研究、设计或施工任务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单位.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技术管理中心
(一)业务咨询与受理 设置网络平台、电话和技术人员,负责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项目的办事流程咨询和技术方案咨询;
审查申报材料针对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受理接纳申报材料.
(二)技术方案审查 负责审查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项目的勘察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地铁结构损伤修复方案和工程变更方案)以及设计、施工对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等,参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重要技术方案报我司技术委员会审查,最终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以我司名义出具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