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6-10-17

二、案例正文采集 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 纪某被撤销缓刑 【社区服刑人员XXX基本情况】 纪某(化名),男,197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2015年6月3日,纪某到铅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永平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纪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妻子一直在操持家务,儿子在外务工,女儿年纪小在读书.他一直无业,近年来多次盗窃 成功 .为了出事后能有人为其帮忙,他结交了个别思想觉悟低下的村干部及本镇一些知名人士,用盗得的赃款请客吃饭,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 朋友 圈.个别村干部与其关系甚好,知其行但不过问,任其所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纪某的犯罪行为,影响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多部门协调监管的效果. 纪某无悔改表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多次托人到司法局询问能否由他人代办报到登记手续,司法局坚决予以否定,责令他必须自己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接受社区矫正.这一行为充分反映出纪某无视法院的判决,无视社区矫正的威严,认为自己结交了一些能帮忙的朋友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纪某一贯懒惰,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纪某撤销缓刑的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年6月3日报到后,永平司法所发现纪某有时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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