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6-10-30

《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物品清单》1份;

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4、《询问调查笔录》1份;

5、金秀县头排镇日月超市负责人黄丽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金秀县头排镇日月超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金秀县头排镇日月超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供货商柳州市柳南区***食品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食品的采购单据复印件各1份;

9、象州**商贸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食品的采购单据复印件各1份;

10、证据提取单2份.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

(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利用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超市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涉案货值金额小,且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后,主动对超市内的食品进行全面检查,违法情节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向你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市监食流罚告z2018{13号],你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金秀信用联社营业部(收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金秀信用联社,账号:24161201011894147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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