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6-11-05 |
如注册水表组或供水人备案的户表组出现自然损耗致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则由供水人负责出资并安装.(农村代管以合同双方另行约定为准)
(三)对消防性质用水的水表用水,用水人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否则用水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确保注册水表前或二次供水系统前的供水压力和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等标准,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应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有权监督用水人按照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对于已界定责任属于供水人的水表故障,供水人应于30天内予以解决,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三)供水人由于计划性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向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前24小时发出公告.(具体按当地供水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用水人应按时交纳水费,扣费成功由供水人按规定提供发票.
(五)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六)用水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注册水表或供水人备案户表;
用水人更改资料、取消或暂停用水的,应向供水人申请办理手续;
对于已界定责任属于用水人的水表故障、停坏或被关栏、阻隔等,用水人应于30天内予以解决,供水人应予以配合.
(七)用水人暂停用水6个月以内的,按停水留表办理,在此时间内恢复用水者,要办理恢复用水手续;
超过6个月后恢复用水者,或因违章用水被供水人作停水超过6个月未接受处理的,需重新办理新装用水手续.对于存在纠纷的水表,供水人可暂不受理其申请
(八)因用水人原因,导致用水人实际用水量与报装时的设计用水量不符,影响水表正常计量水量的,应及时向供水人申请更换水表,所需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
(一)点的,由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供用水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05%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本金30%).经催告用水人仍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的,供水人应书面报告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具体按当地供水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水人.用水人在被停止供水6个月内交齐合同约定费用的,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用水人欠费6个月以上,经催告无效的,供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注销用水人档案.
(三)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接驳低水价类别用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10%的违约金.
(四)用水人擅自开启市政消防栓用水、私自接驳市政供水管道、直接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私自迁移水表(或者供水管道)、损坏水表(或者供水管道)等属于违章用水行为,供水人有权追究用水人责任,且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新装水表以竣工验收日期起)生效,一式二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用水人变更后即告终止.合同终止,供水人停止供水.原用水设施需继续用水的,请及时办理变更用水手续,并重新订立合同. 第七条 其它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