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乌税稽检通一〔2019〕42号 乌鲁木齐桦灿芤得骋子邢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热孜万・木沙、李新军等人,自2019年2月12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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