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接到本审批意见后10日内,将本审批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和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备案. 经办人:高峰2016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