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6-11-29 |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清市供电公司福清何厝110kV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选址在福州市江阴港城经济区(该变电站现有站区范围内),扩建规模:扩建2号110kV主变,变电容量1*50MVA;
扩建一台1*(3.
6+4.8)Mvar的电容器补偿装置,1套630kVA消弧线圈接地变成套装置.
二、本扩建项目建设过程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与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项目设计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24-2014)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2、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产生的噪声、扬尘、污水等,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运营期,变电站厂界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3、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和委托环境监测工作,确保项目运行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本项目电磁环境参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推荐值.
三、本扩建项目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后如出现下述情况建议执行下列要求:
1、本扩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本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今后国家或地方对涉及本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代章) 2019年5月23日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