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8-01 |
1、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寿光市台头镇刘家河头西900米,项目总投资17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项目总占地面积4800O,其中生产车间1座、办公室1座、仓库1座;
项目购置开卷机、胶体磨等生产设备46台(套),实验设备23台(套),安装生产线1条;
原料:沥青、聚酯胎、改性剂、PE膜、滑石粉、机油、萜烯树脂;
主要工艺流程:原料-加热搅拌-浸油-覆膜-冷却-计量卷曲-入库待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2、项目冷却水和沥青烟净化系统补充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后经罐车运往台头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应确保达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
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附近的雨水管道;
落实废水收集和输送、处理过程中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
3、项目新上1台YYW-3000YC导热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外排废气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沥青烟、苯并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三级水喷淋冷凝+静电捕集系统+UV光氧化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P2排放,确保外排废气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加热挤出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沥青烟处理系统+UV光氧化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P2排放,确保外排废气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相关标准要求及表9中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滑石粉投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安装排气扇、加强车间通风等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无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浓度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音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物隔音、采用吸声材料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要求.
5、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清运,统一处理;
原料包装袋、边脚料统一收集后外售;
收集沥青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废导热油作为软化剂回用于沥青卷材项目;
生产中若发现本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6、该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寿光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认定的范围内.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
8、项目竣工投产后,你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我局备案. 公章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