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6-12-04 |
五、该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存在问题的,应当认真和及时整改完善,做到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达到同步、稳定、有效运行,且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将依法处理.
六、该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广汉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 广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