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6-12-07

(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已获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且属兴宁区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如按政策规定不要求兴宁区按一定比例承担该项奖励资金的,将按照项目获得自治区激励金额的50%,给予项目投资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方在兴宁区发展兴宁区鼓励类产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经兴宁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重特大项目投资方的奖励标准,由兴宁区人民政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程序另行决定,扶持奖励资金上限不受上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限定.受到奖励的重特大项目不再享受前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六条??对同一扶持企业同一项目涉及同时享受本办法以外兴宁区其它扶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不包括企业享有的各类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第三章??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 ? 第七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第八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 对最先获取投资信息,切实引荐投资方到兴宁区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奖励:

(一)该中介机构在项目洽谈阶段已得到政府和投资方的确认,且在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积极协调,为项目建成开业发挥积极作用.

(二)引进的资金,应是从广西区外、国(境)外引入用于项目建设的.

(三)引进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 对成功引进兴宁区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引进资金或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引荐者的,只受理第一引荐者的奖励申请,奖金的分配由多方引荐者自行商定. 第十一条??对同一中介机构同一项目获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纳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范围:

(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

(二)已在广西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他项目,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不再予以奖励;

(三)项目投资方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

第四章??奖励申报及审核程序 ?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方按要求向兴宁区招商促进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兴宁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扶持)申请表》原件.

(二)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三)项目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总部认定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其他项目用地方式的批复文件等.

(四)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项目审批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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