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总量部门核定,该项目实施后的总量为 SO2≤6.9t/a NOx≤16.6t/a .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
五、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监督由湘乡市环境保护监察大队负责.
六、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湘乡市环境保护局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公章) 经办人:2018年10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