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6-12-20

本合同协议书;

合同条款;

合同附件. 相关监理规范及条例;

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7) 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

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4.考虑到业主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此与业主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完成监理服务. 5.考虑到监理单位将进行本工程的监理服务,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该监理单位. 为此,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生效日期为最后一方签字的日期.工程完工及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后合同结束.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

副本4份,双方各执2份. 业主: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标单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日期:2018 年月日日期:2018年月日合同条款 1. 总则 1.1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1.1 工程 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必要条件. 1.1.1.2 业主 是指承担工程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 1.1.1.3 监理单位 指为业主服务的监理方. 1.1.1.4 项目监理机构 或(驻地监理部)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5 监理工程师(人员) 是指代表监理机构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专业人员. 1.1.1.6 第三方 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或实体. 1.1.1.7 工程建设监理 包括正常的施工监理工作和附加工作. 1.1.1.8 日 是指任何一个昼夜的时间段. 1.1.1.9 月 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1.10 当地货币 是指人民币. 1.1.2 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条例、规章等. 1.1.3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用中文. 1.2 双方关系:业主将负责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合同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和服从业主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监理单位对提供本服务的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 1.3资料深度:本招标文件及项目介绍属方案阶段,具体施工时项目工程量、工程规模、工法、工期等均可能有变化,请投标单位充分考虑. 1.4服务开始:监理单位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后,业主将发出要求监理单位开始监理服务的通知,监理单位应在通知的日期立即开始履行其服务. 1.5服务期限:监理单位的服务时间为业主发出要求开始的日期开始,工程完工及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束,各施工合同段计划工期见附件A,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附件中所列各施工段的工期仅为计划工期,如业主因各种原因需作调整或工期拖延,监理单位可适当调整监理计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监理服务水平为前提,并须经业主批准.业主对工期的调整或工期拖延,监理服务期也应作相应调整或顺延,但属正常的监理服务,业主不另外增加监理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做考虑. 1.6合同的终止:在本协议的服务期满和业主对监理单位费用的支付完成后终止本合同. 1.7合同的修改:本合同内容(包括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由于地铁施工过程的特殊性,业主有调整服务范围的权力,服务范围调整后,监理费用的调整按本章5.3条执行. 1.8授权代表:甲、乙双方应各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代表,解决监理服务期间的有关问题. 业主的指定代表:(或合同签订以后书面明确) 监理单位的指定代表:(或合同签订以后书面明确) 2. 监理单位的义务、权利与责任 2.1监理单位将对服务的监理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 2.2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赔偿. 2.3及时向业主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框图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4 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业主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 2.5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工作,办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对非工程质量问题,如果业主有明确处理意见,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办理手续. 2.6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业主共同商定,报业主批准. 2.7 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下,可对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工程师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商工作不力,监理工程师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并上报业主. 2.8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全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2.9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业主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属承包商责任的由承包商承担,属监理单位责任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业主在事后的否定. 2.10监理单位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及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有关业主对地铁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服务,并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合同中服务有关的事宜,监理单位始终作为业主的忠实顾问.在与施工承包人的交往中始终支持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的合同段施工监理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监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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