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6-12-2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5号)要求,加快建立山西省科技报告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指科技人员为了描述其从事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编写而成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推进山西省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和共享. 第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相关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 项目组织推荐部门或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第七条 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 第八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宣传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科技报告标准规范,指导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二)开展山西省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建设和维护山西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积极融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开展山西省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
(四)统计分析山西省科技报告的产出情况,推动山西省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对接国家科技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部署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项目(课题)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课题)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结题)报告;
(二)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报告. 第十条 在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课题)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明确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课题)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