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6-12-24 |
2、同一采购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
3、除预算调整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分多次组织采购.
4、采购人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符合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符合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5、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正版软件产品.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做出购置计划.
6、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车辆加油、房屋租赁等统一定价或不具备竞争性的服务项目,以及必须在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7、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和设备,执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采〔2017〕7号).
8、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的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9、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采购.
10、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采购,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11、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12、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ansu.gov.cn)发布,其中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信息还须在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13、各市(州)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调整后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分散限额标准不低于30万元.
14、本目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