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6-12-3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环办〔2009〕77号 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 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副省级城市环保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450号)和《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3号)的精神,为促进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使金融部门及时掌握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信用情况,发挥行业信用体系的作用,增强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通畅的信息共享机制是绿色信贷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通过建立绿色信贷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力度,改变企业 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的状况,促进 十一五 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二、增加环保部门报送信息的内容 在继续依据《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3号)中明确环保部门报送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的可用性并扩大信息范围,现增加以下内容. 企业环保信息异议处理程序 企业环保信息异议处理可分为四个部分:异议申请、异议协查、信息修正、异议声明.

一、异议申请

(一)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异议申请人 )认为自身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 企业征信系统 )中的环保信息不准确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以下简称 受理机构 )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应填写 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 (见附一)并盖单位印章,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应对异议申请进行初步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确属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 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 反馈给异议申请人,由异议申请人交至当地环保部门(即协查机构)进行协查.

二、异议协查 协查机构收到 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 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 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 反馈给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将协查机构填写后的 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 反馈给受理机构. 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 一式三份.受理机构、协查机构、异议申请人各留存一份.异议申请人可向商业银行出示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并提供复印件.

三、信息修正 对于需要修正的异议信息,如果是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直接提供的,协查机构应将异议信息修正情况说明报送至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由环境监察局确认后向征信中心发送信息修正函.征信中心根据信息修正函生成修改报文,完成信息更正工作. 如果异议信息是由地方环保部门报送的,则由该单位核查后,填写 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 并反馈给受理机构,对确实存在所报送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同时向受理机构提供更新信息表或删除信息表(见附一).征信中心各分中心负责汇总辖内受理机构报送的更新信息表、删除信息表和异议处理表,及时上报征信中心,由征信中心完成信息更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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