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7-01-01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4年10月1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建成五金制造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I3项),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生产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于2008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 当事人上述建设项目设有喷涂车间1个、金属清洗线1条(合计9个清洗池,其中酸性池5个、碱性池1个、清水池3个)、剪床1台、冲床3台、折弯机1台、激光切割机1台、等离子切割机1台、大型焊机4台、手提式焊机3台、烘炉房1个、卷管机1台及辅助生产设备一批等.当事人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钢板)→剪裁→冲压→折弯→酸洗→喷涂→检查(人手补漆)→烘干→组装→包装→出货.主要原辅材料:涂料、油漆、钢板等.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酸洗废水、油漆有机废气、喷涂粉尘、生产噪音、烘炉废气、焊接废气等污染物,喷涂粉尘经滤筒收集后回用,烘炉废气、酸洗废水、油漆有机废气、生产噪音、焊接废气均未配套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10000023490),未办理上述五金制造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五金制造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4年12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4]133号).同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力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五金制造加工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力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6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