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02-08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5.05元/立方米调整为4.87元/立方米.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青价格[2014]5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3月31日 抄送: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