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7-02-08
青岛市物价局文件 青价格〔2015〕16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理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5.05元/立方米调整为4.87元/立方米.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车用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青价格[2014]5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3月31日 抄送: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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