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7-02-09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环罚字[2018]244号 当事人:亚会会 身份证号:341621198606074910 住址: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亚庄自然村44号2018年9月7日,我局接群众举报长江镇二百亩村江堤边有桶装废物倾倒路边,味道刺鼻.

经我局与公安局、综合执法局、长江镇等部门联合调查,上述桶装废物是你于2018年9月6日夜间在运输过程中实施倾倒、丢弃,倾倒、丢弃的废物系南通巨业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租用南通通顺船舶有限公司厂房从事集装箱清洗产生的集装箱清洗废液,我局与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部分桶装废物发生自燃.经我局与公安局对你多次调查询问,你所倾倒、丢弃的桶装废物量约为1.4吨.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我局配合长江镇人民政府将你所倾倒、丢弃的固体废物应急清运至南通九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熔兴科创锌业有限公司内暂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亚会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2018年9月17日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亚会会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8年9月17日如皋市公安局如皋港中心派出所对亚会会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2018年9月7日、9月10日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视频影像证据一份. 证据五:2018年9月29日如皋市公安局如皋港中心派出所对南通通顺船舶有限公司门卫周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及接受调查人的身份. 证据

二、

三、四证明:你于2018年9月6日夜间在运输过程中实施倾倒、丢弃固体废物,倾倒、丢弃的固体废物量约为1.4吨.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我局配合长江镇人民政府将你所倾倒、丢弃的固体废物应急清运至南通九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熔兴科创锌业有限公司内暂存. 证据五证明:你于2018年9月6日夜间在运输过程中实施倾倒、丢弃的固体废物来源于南通巨业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租用南通通顺船舶有限公司厂房从事集装箱清洗产生的集装箱清洗废液. 当事人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皋环罚告字[2018]25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邮寄单据等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入单位:如皋市财政局 收入项目编码:100193 执行单位编码:0105001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营业部 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皋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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