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8-02
关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修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渡口府发〔2018〕24号)的政策解读 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有益于群众健康.

我区于2016年9月22日正式施行《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渡口府发〔2016〕12号),2018年对通告进行了修定,现就通告的修定背景和依据、修定过程、修定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文件修定背景和依据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22日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大渡口府发〔2016〕12号).2017年3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新修定了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区2016年制定的《通告》内容已不符合国家最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渝环〔2017〕7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定了《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二、文件修定过程 该《通告》(修定稿)由区环保局起草,起草过程中区环保局于2018年8月3日向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征求意见,并在大渡口政府公共平台发布,向全区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均未收到修改反馈意见.该《通告》(修定稿)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区政府法制办法制审查.

三、文件修定主要内容

(一)修定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原表述为: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1.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2.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公斤). 3.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公斤). 4.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5.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修改为:

(一)本区禁止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修定禁燃区管理规定. "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于2016年10月31日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修改为"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修定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增加"《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处罚依据.

(三)删除《通告》第五条. 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表,规范性文件不再写解释问题,删除《通告》第五条.

(四)原《通告》废止时间. 修定后《通告》发布之日,原《通告》同时废止.

四、保障措施 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是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但限制了群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权利.为提高辖区居民清洁能源使用率,我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疏堵结合: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倡导居民自愿使用清洁能源;

二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不断增大全区天然气供应网络的覆盖面积;

三是强化市场供应,加大罐装液化天然气的供应,保障居民用气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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