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7-02-16 |
(一)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申请,由内地或者澳门的授权发证机构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原产地证书用中文填写,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五)注明出口人及收货人信息、离港日期、到货口岸、运输方式、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至少6?位)、货物描述、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信息等;
(六)纸质原产地证书含有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且应当与内地与澳门相互通知的相符. 第十八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原产地申报为澳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澳门原产资格向海关提交原产资格申明(格式见附3)进行补充申报,并在一年内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澳门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协议》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提供货物原产地以及签发原产地证书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要求澳门经济局核查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
实地核查出口货物的生产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与澳门经济局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对于尚未放行的货物,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情形除外;
对于已放行货物,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的;
(二)海关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第二十一条 纸质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内地或者澳门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 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日期_ )的经核准真实副本 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内地或者澳门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 补发 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