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7-02-19 |
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分级审核的相关规定.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火电、钢铁、水泥(不含粉磨站)、玻璃,以及化学需氧量或氨氮一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
20 吨/年的造纸、印染、化工的建设项目,国家审批或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核定.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除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定外的工业建设项目及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生活类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核定;
负责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初审.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类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核定;
负责市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的初审.
二、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申请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各县区按照管理权限,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采用本规定要求的统一格式核定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三、强化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管理.各县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未按本规定核定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将撤销其核定的新增排放量,并加倍扣减所在县区许可预支增量指标.
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开征后,新、改、扩建项目按照《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附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 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5〕292号) 2016年1月28日 开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