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03-01 |
一、限被告上海诺恒小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桥头华瑞水泥制品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05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0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广东东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人民币435957.
18元的范围内就被告上海诺恒小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欠付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向原告东莞市桥头华瑞水泥制品厂承担清偿责任;
三、限被告上海诺恒小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桥头华瑞水泥制品厂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2700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桥头华瑞水泥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95.68元、保全费2749.11元(原告东莞市桥头华瑞水泥制品厂均已预付),由原告东莞市桥头华瑞水泥制品厂负担483.79元,被告上海诺恒小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东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87元,由被告上海诺恒小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