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7-03-01

三、项目相关资料 1.签署合同后5个日历日内,采购人向投标人移交: 1.1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所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

1.2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所需的备品备件;

1.3投标人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2.为投标人的运行管理工作提供稳定的水源、电源及操作场所,并为投标人的运营管理操作人员提供办公、住宿及食堂等办公生活场所. 3.购配置污水处理厂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实验室器材、环保部门要求加装的各类在线监测设备. 4.督促园区各生产企业进行废水预处理至达到环评要求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进园区下水管道后进入污水处理厂. 5.给予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工作所必须的支持和配合. 6.按行业惯例和污水处理厂工程相关合同,负责协调提供保修义务. 7.负责组织完成污水厂工程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

四、项目实施组织管理要求 1.项目期限:在2016年年底前配合采购人申报环保验收,要求2016年底前通过环保验收,由于工程质量(包括工艺等)、进水水质原因等非投标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完成环保验收的,由双方书面另行确认环保验收时间. 2. 投标人偷排漏排污水(即非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被环保部门处罚的,由投标人负责,但由于不可抗力、采购人原因或其他非投标人原因导致的,则由采购人负责. 3.必须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但由于设施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或其他非投标人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运营的除外. 4.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达标排放,确保运营期间顺利通过上级环保考核和验收,环保考核验收不合格,扣除投标人半年的运营费并由投标人承担后果,迅速整改,直至运营合格. 5.投标人必须服从政府安排,无条件应急处理垃圾场部分污水. 6.投标人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如果采购人发现投标人无人值班,采购人有权对投标人处以罚款,每次罚当月运营费用. 7.合同期间,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工资、生活费、社保、安全等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负全责. 8. 投标人在厂内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采购人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守法经营,不得在厂内从事任何违法违约活动. 9.污水厂的运行日志、监测记录、维修记录、固体废弃物处理台帐、污水排放记录表等必须由投标人详实纪录并妥善保存,并于次月5日前纸质版盖章报采购人.当合同期满后,上述档案完整移交给采购人.在运营期内,投标人有义务配合采购人做好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10.污水处理当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泥处置按本合同约定,投标人出泥达到原有设计的标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剩余污泥运送至采购人指定污泥处置场所,并承担兴宁境内剩余污泥运输所产生的运费. 11.按谨慎运营惯例,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设施设备.在工程保修范畴外:如由于投标人操作不当造成损坏,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彻底整改,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及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非投标人原因造成的设备维修或更换,单项产生的综合费用在5000元以下,则由投标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单项综合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则由采购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投标人义务给予配合.单项综合费用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12.按谨慎运营惯例维护采购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合同期满后将采购人设备如数完好交回采购人(正常损耗除外),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或者恢复原状(属于保修范畴的除外). 13.发生在污水处理厂的一切水费(包括生活用水和污水处理用水等)由投标人全额负责. 14.须保持厂内的清洁,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公示,采购人有权进行监督、管理. 15.运营期间,必须保护好厂区内的一切公共设备设施,负责厂区内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工作,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依法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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