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7-03-02 |
生物质电厂锅炉应按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3)石油焦和油类燃用设施(含油页岩) 石油焦和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4、禁燃区内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按照要求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
六、职责分工
(一)县环保局 1.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
2.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3.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
(二)县住建局 1.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燃气管网铺设工作,做好天然气和集中供热的散户、工商户对接工作;
2.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 3.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三)县发改委(物价局) 1.对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3.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5.牵头组织推进"煤改气(电)"工作.
(四)县经信委 1.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进行淘汰关闭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五)县市场监管局 1.组织开展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2.对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3.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使用登记;
4. 负责对煤质依法进行监管,加大对用煤企业燃煤品质的监管;
5. 负责禁燃区范围内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食品类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六)县城管执法局 1.对露天烧烤行为、流动餐饮摊点和其他移动燃煤设施进行查处;
2.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现象进行监管;
(七)县规划局 1.负责提供县城总体规划,配合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工作;
2.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八)县公安局 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2.对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严格监管.
(九)县财政局 负责禁燃区划定工作所需资金筹集,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所需资金预算安排工作.
(十)县供电公司 1.负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
2.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十一)县广播电视台、县宣传信息中心 负责做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十二)城关镇、新店镇、现代产业园管委 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企业、服务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后续监管方案,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
七、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