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7-03-09 |
六、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 (十九)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二十)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 (二十一)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 跨境电商 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 ,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二十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转,按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以 网购保税进口 (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 网购保税进口A (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
七、退货管理 (二十四)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五)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八、其他事项 (二十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体系. 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二十七)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
对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 (二十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 (二十九)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海关对违反本公告,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 三单 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