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7-03-12 |
从2018年起,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推行重点监管企业责任书签订和公开制度(样本见浙环函〔2017〕341号文). 逐步落实重点监管企业环境监测要求.自2018年起,各重点监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同时,逐步将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范围. 附件:兰溪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 兰溪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 序号 县(市、区) 企业名称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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