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7-03-17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 征收补偿市镇包干结算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收补偿是指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需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规划建设或者年度建设计划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军事、医疗、电力、通信、文化教育及其它社会功能性配套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的征收补偿包干结算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仅作为市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进行征收补偿包干结算的依据.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本镇街、园区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辖区内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本规定中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补偿包干结算数额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计算. 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后,或根据市的工作指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出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抢种,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而导致增加补偿费用的,不纳入征收补偿包干结算范围.
第二章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国家、省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若国家、省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其中高于本规定征地补偿包干结算标准的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莞城街道、石龙镇、虎门镇、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南城街道、厚街镇、长安镇、寮步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凤岗镇、塘厦镇、清溪镇、常平镇的农用地补偿按综合平均价每亩12.05万元包干结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