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7-03-1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做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 1.评标的一般程序为: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4)根据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5)推荐中标候选人.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仅限于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与投标报名和资格核对时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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