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7-03-18 |
第四章 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九条 人才公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须列明房屋情况、家具、家用电器、生活用具等物品情况,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的基本租金根据"低价租住、优质服务"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具体由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国库.人才公寓的运营、维护、管理和设备更新由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的租期一般不超过2年;
期满需要续租的,需重新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续签协议.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或用人单位须按有关租赁协议及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电话、物业管理和住房日常开支等费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代收.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交房屋租赁保证金和每月按时缴交租金.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更换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寓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养护、有计划修缮,提高公用房屋完好率,保证使用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解除租赁协议,并办理退房前手续:
(一)已在市区购买住房(包括入住对象的配偶、未婚子女)、单位已分配住房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无故将公寓空置2个月以上的;
(五) 违反租赁协议、不服从小区物业管理的;
(六)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对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收回住房,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暂停该单位人才申请下一期人才公寓.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的周转期最长不超过5年,从首次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居住时间达到最长周转期,应办理退房手续,不得再续租.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了解,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检查公寓情况及家具、家电等配置的完整性,若有损坏或遗失,应按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县(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印发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