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7-03-19
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平台 服务商备案制度(试行)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4―5号)文件要求,为有序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做好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备案工作,特制定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备案制度.

一、平台服务商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覆盖范围为全国或贵州省;

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二)在贵州省申请备案的平台服务商,应在贵州注册公司且拥有监控平台产权;

如分支机构在贵州省本地提供服务的,应提供与总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平台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二、平台服务商备案流程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平台服务商,向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提出备案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完整提交相关备案及证明材料.

(二)政务中心受理窗口对平台服务商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并出具《贵州省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备案申请,并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现场查证的,不予受理.

(三)政务中心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予以备案的,在省道路运输局公众信息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期结束后,省道路运输局统一安排平台服务商监控平台、车载终端与相关政府监管服务平台的对接联调.

(五)对接联调通过后,在政务中心和省道路运输局门户网站向社会正式公告备案通过的平台服务商情况.

三、平台服务商备案资料 平台服务商须带备案完整资料到政务中心核查,同时报送电子版一份,按照类别、顺序进行整理;

纸质版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根据要求加盖公章,电子版文本资料采用PDF格式.备案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本省或全国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五)分支机构与总公司(集团公司)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向备案机构提供名称变更说明.

(六)监控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平台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

(八)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检验报告复印件.终端增改时,必须在进行销售前按要求通过符合性审查后再到省政府政务中心报备(见附件3).

(九)车载终端生产厂家的产品授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十)服务承诺应符合合同法规定,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为我省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软件的安装、维护服务和接入车辆的监控服务. 2.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为其他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数据接口,在有新政策出台时无条件配合执行. 3.向我省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更换监控平台及相关后续服务. 4.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将所服务的营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至我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或全国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5.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的,在开展业务前如终端已通过符合性审查,由服务商负责接入系统. 6.同意将备案时提交的主要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条款中不应使用责任模糊词语.以上材料可为原件或复印件并应加盖公司章. (十一)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提供监控服务场所使用证明书、租赁协议复印件(租赁时间应在申请备案时间之前)、现场照片和物业费缴纳证明(见附件4)及技术维护人员信息(附件5)等证明材料. (十二)在贵州省的运营服务方案. 以上非原件资料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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