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7-03-20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定期(一般一个季度)或不定期(突发事件)根据本基金 绿色投资筛选策略 和 股票选择策略 进行重新评估,结合上市公司披露财报、社会责任报告、媒体公开信息、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环保绿色组织提供的数据、以及内部研究员的实地调研,丰富环境责任指标监控体系,定期、动态调整本基金的各级股票池.并综合结合上述多种因素作出投资决策,从而构建实际股票组合.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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