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7-03-31 |
2019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店负责人黄*标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你店经营的"启运通便茶"为普通食品性质,但在标签上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该食品为你店2018年12月25日从广东**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盒,购进价格为*元/盒,销售价格为*元/盒,已销售1盒,剩余4盒已被扣押,无剩余库存.涉案货值共计*元.违法所得共计*元. 相关证据: 黄*标(和平县**药店)《现场检查笔录》,负责人黄*标《询问调查笔录》,黄*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和平县**药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出库复核销售凭证(单号:CH80280569)复印件;
揭阳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书;
广东**药业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扣押的物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你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涉案产品使用量少,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元;
3.罚款*元.罚没款合计*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