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XX税居告〔 〕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XX公司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函》(国税函[ ] 号),你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从 年度开始,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你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是 税务局. 如你公司居民身份认定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人:联系
电话: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注:本认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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