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7-04-16 |
一、市生态环境局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第三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会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生态环境分局、安庆经开区安监环保局、安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分别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检测机构的登记、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凡在我市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业务联系人等相关材料.同时遵守以下要求:
(一)有与所承担的监测工作相符合的资质、场所、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在资质范围及有效期内开展监测业务;
(二)必须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及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
(四)检测机构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监测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确因需要进行业务分包的,可以分包部分监测业务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但分包比例不得超过20%,并对分包项目监测结果负责.
四、检测机构签订委托监测协议后,应当制定现场监测工作方案(计划),及时组织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监测工作方案及监测结果报告一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备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市生态环境局每年会同市工商质监局开展检测机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认证有效期及能力范围、实验室仪器审验情况等.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开展检测机构监督性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监测方案、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服务质量等,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我市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检测机构总数的20%.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的弄虚作假行为.
六、强化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公布在我市从环境监测业务的检测机构信息,及时公开对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查和监督性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公开曝光,并通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其在我市承接监测业务.对存在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资质、超范围开展监测活动;
(二)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规定的;
(三)监测过程中存在编造数据、与业主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各生态环境分局、安庆经开区安监环保局、安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检测机构集中排查,2019年5月底前上报检测机构(含第三方运维单位)排查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地排查结果建立全市检测机构信息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