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8-29
1 概述 1.

1 项目由来及建设必要性 废塑料的回收利用作为一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措施,正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工作起步早,已收到明显效益.再生塑料意味着石油再生,利用废旧塑料熔融造粒,即可缓解塑料原料供需矛盾,又可大量节省国家进口原油的外汇.目前我国废弃塑料主要为塑料薄膜、塑料丝及编织品、泡沫塑料、塑料包装箱及容器、日用塑料制品、塑料袋和农用地膜等.废弃塑料绝大多数不可降解,应用及后处理若不得当,势必会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企业将这些废塑料回收并经过人工筛捡分类后,再经过破碎、热熔挤出、切粒等工序,制成塑料颗粒,再按照品相进行分类,最后成为可以再次利用的再生料,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加了塑料的流通价值,减少了人类对资源的消耗,亦可缓解污染问题.我国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正处于升级转型期,规范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秩序是当务之急,企业将逐渐走向正规化.2016年,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提出推广 互联网+回收 的新模式、探索两网协同发展的新机制、提高组织化的新途径、探索逆向物流的新方式、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等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在未来几年内,在一系列利好政策推动和市场引导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将向现代化、集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响应国家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的相关产业政策,提升塑料的流通价值,创造企业效益,增加当地财政税收,娄底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投资1080万元新建年产1.25万吨再生资源颗粒制品项目,项目选址于娄星产业园区(又称 娄星工业集中区 )钢铁循环经济产业组团内,租赁园内标准厂房作为项目生产办公用地(租赁合同见附件7),经外购废塑料薄膜和已破碎和初步清洗的废塑料片作为原料,通过清洗、熔融挤出、切粒等工序制成再生塑料颗粒,其中0.75万吨/年颗粒直接外售,0.5万吨/年颗粒经吹膜成型或注塑成型或吹塑成型制成再生袋、水桶、垃圾桶以及交通锥桶等塑料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娄底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专业环评人员对拟建项目所在地以及周围环境现状进行了实地踏勘,搜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年产1.25万吨再生资源颗粒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项目工作过程 本次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为前期准备、调研.具体工作内容是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环境影响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明确评价工作的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大气、水、噪声等专项评价的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基础,制定本次评价的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的工作是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完成评价范围的环境状况的调查与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第三阶段的工作是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最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详见图1.2-1. 1.3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位于娄星产业园区起步区内,通过对项目厂址周围环境进行调查、现场踏勘、收集资料以及现场监测可知:项目区域声环境、涟水河水环境质量以及环境空气质量较好;

祖师河入涟水河口断面COD、石油类及粪大肠菌群超标,园区污水处理厂南阳河上游500m以及下游1000m两个断面总氮超标,超标的原因主要是祖师河及南阳河河流水量较小,水体自净能力较弱,且接纳园区沿河工业源及周边民用未处理达标民用生活污水,评价区域祖师河和南阳河地表水已受到一定的污染,随着园区污水管网的完善,区域污水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涟水,可有效改善祖师河和南阳河水质. (2)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本项目生产排污特征及项目所在地理环境状况,确定评价重点为营运期的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及设备运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图1.21 评价工作程序图 1.4 主要结论 本项目拟建于娄星产业园区内,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娄底市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娄星产业园区入园要求.本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废气、废水、噪声可做到达标排放,固废可得到安全处置,环境风险能得到较好的控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能够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的建设及营运不会影响周边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项目在拟选厂址的建设是可行的.

2 总则 2.1 编制依据 2.1.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2.1.2 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实施);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办发[2014]56号);

(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5)《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45号令,2013.12.7修订);

(7)《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国函[2011]119号);

(8)《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2.1.3 部门规章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修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7年9月1日实施);

(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 第1号,2018年4月28日实施) (4)《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2017年11月15日) (5)《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 号);

(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2019.1.1起施行);

(7)关于印发《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

(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1999.6.23起施行);

(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公安部令第39号,2016.6.14起施行);

(10)《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1起施行);

(1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1起施行);

(12)《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2.10.1起实行). 2.1.4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3.5.27修订);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9.9);

(3)《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

(5)《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

(7)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娄政发[2016]7号);

(8)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第二个 三年行动计划 (2016-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办发[2016]25号);

(9)《娄底市 天蓝、水净、地绿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18年)》;

(10)《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6.1实施);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3号);

(12)《娄底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娄政办发[2014]6号);

(13)《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娄环发[2015]58号);

(1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1.5 相关技术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的函,环办函[2013]479 号;

(9)《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10)《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

(11)《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 2.1.6 有关相关文件 (1)《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2011年修改)》;

(2)《娄星工业集中区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娄星产业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湘环评[2012]345号);

(4)《娄底市高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储物流标准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娄环评2011第127号);

(5)《娄底强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再生资源颗粒制品项目现状监测报告》(博一评监字[2018]第109号);

(6)《喷淋塔使用说明》(佛山市金好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7)《UV-光解废气净化器使用说明书》(佛山市金好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8)《活性炭吸附箱》(佛山市金好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9)环境影响委托书;

(10)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2.2 评价因子 2.2.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环评课题组在进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新建工程的特点和工程所在地的环境特征,以及工程环境影响的性质与影响程度,对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识别,识别结果详见表2.2-1. 表2.2-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 工程活动 影响程度 环境因素 施工期营运期占地 基础工程 材料运输 施工 产品生产 原料运输 产品运输 废气排放 固废堆存 工程噪声 废水排放 事故排放 绿化补偿 自然 环境 环境空气 地表水 地下水 声环境 土壤环境 生态 植被生态 景观 社会、经济环境 土地利用 水资源利用 工业发展 能源利用 交通运输 生活 质量 人口就业 生活水平 人群健康 备注:/――表示长期有利/长期不利、/――表示短期有利/短期不利、空格――表示无影响或影响不明显 由表2.2-1可以看出: ① 本项目为新建工程,租赁娄星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作为项目生产办公场地,故工程建设施工不新增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对自然环境产生的影响很小. ② 项目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工程废气、废水、设备噪声排放对自然环境及生态产生一定的影响或潜在的影响,事故排放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产生的短期影响. 2.2.2 主要评价因子 根据以上环境影响分析,项目主要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见表2.2-2. 表2.2-2 环境评价因子 评价项目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分析因子 地表水环境 pH、CODcr 、BOD

5、氨氮、总磷、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氟化物、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硫化物、铜、锌、硒、砷、汞、镉、铬(六价)、挥发酚、 / 地下水环境 pH、NH3-N、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杆菌群、细菌总数 / 环境空气 SO

2、NOX、PM

10、挥发性有机物、臭气 SO

2、NOX、PM

10、挥发性有机物、臭气 声环境 Leq(A) Leq(A) 生态环境 土壤、植被 / 2.3 评价标准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评价执行标准如下: 2.3.1 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项目拟建地属于二类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总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 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具体见下表. 表2.3-1 环境空气评价标准 单位:μg/m3 项目 SO2 NOx PM10 TVOC 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500 250 / / 8h平均浓度限值 / / /

600 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150 100

150 /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评价区域内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本项目主要的地表水质量指标见表2.3-2. 表2.3-2 地表水水质评价标准 单位:mg/L 项目 Ⅲ类 项目 Ⅲ类pH 6~9 COD ≤20 BOD5 ≤4 NH3-N ≤1.0 总磷 ≤0.2 挥发酚 ≤0.0005 石油类 ≤0.05 粪大肠菌群(个/L) ≤10000 氟化物 ≤1.0 氰化物 ≤0.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 总氮 ≤1.0 硫化物 ≤0.2 硒≤0.01 镉≤0.005 砷≤0.01 汞≤0.0001 锌≤1.0 铜≤1.0 六价铬 ≤0.05 (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区域为工业园区,用水均来自自来水,不采用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评价因子限值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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