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