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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废料的回收;
第3部分:废料的再生利用.
本部分为GB/T xxx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与EN 13920-1:2003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铝瑞闽铝板带有限公司、山东兖矿轻合金有限公司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变形铝及铝合金废料的分类、回收与利用 第3部分:废料的再生利用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废料的预处理、再生利用、质量保证及环境监测与排放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变形铝及铝合金废料的再生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20975(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246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GB/T 8005.1 铝及铝合金术语 第1部分:产品及加工处理工艺 GB/T
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8005.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废料的预处理 4.1预处理要求 4.1.1 使用前按照6.1进行检验,使用时必须保证废料的干燥.废料中如有中空件,应对中空件进行打孔,避免在熔炼过程中爆炸. 4.1.2 一级、二级废料可直接使用. 4.1.3三级废料中含有泥土、水分、乳液、玻璃、油、塑料、橡胶、涂层料、其他非铝金属或其他杂质,结合废料所含杂质和复化设备的不同,选择适合的预处理工艺进行分选、净化、干燥等预处理. 4.1.4
三、四级废料比表面积小的废料宜使用双室熔化炉进行熔化,降低烧损,提高回收率. 4.1.5四级废料中铝渣料在冷状态下采用球磨或碾压之后进行筛分可使铝和灰渣分离,进行熔化制成成分明确的复化锭.进行复化处理后,通过光谱分析法或化学分析法确定化学成分后制成复化锭,复化锭应标明批次号和主要合金成分,分别存放. 4.1.6五级废料预处理宜配备热灰处理设备,如热渣压制机、炒灰机、回转式热灰处理设备等,降低铝灰渣的氧化损耗.在冷状态下采用球磨或碾压之后进行筛分可使铝和灰渣分离,进行熔化制成成分明确的复化锭.回收铝灰渣最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宜在3%以下. 4.1.7在热状态下及时使用压渣法进行压渣,使渣中的部分铝水流入渣箱中,也可采用热渣搅拌法促使铝和灰分离.剩余渣壳采用回转炉对压渣后的大块渣壳进行熔化处理,使铝和灰分离处理,也可采用通过熔剂实现铝和灰的分离,制成化学成分明确的复化锭.
5 废料的熔炼 5.2一般要求 5.2. 1铝及铝合金废料的配入量在生产中应进行均衡调节,炉料装炉宜用加料斗、加料车、过重的废料宜用夹钳夹入,加料尽量一次完成,降低熔炼过程中的能源损耗. 5.2.2加入废料的炉料在熔化后,充分搅拌取样进行炉前快速分析检测,并按检测结果调整成分直至满足要求后,进入下道工序.当具备铸造条件后可进行铸造作业,并在铸造中途取分析试样,以获得准确的化学成分,并铸成合格的铸锭. 5.2.3针对不同品质要求的铝及铝合金铸锭产品,铝液在铸造前,宜配备相应的除气、除渣和过滤设备,以便进一步提高铝液质量. 5.1再生熔炼 5.1.1一级和二级废料按照合金成分和级别可以直接添加使用.一级废料可直接配入炉料中使用,其使用量不受限制;
二级废料可以直配入炉料中使用,其用量不宜过高. 5.1.2三级同牌号或同组废料及三级以上同牌号的废料经过预处理后可进行装炉熔化,化学成分满足要求后铸成重熔用铝锭. 5.1.3
四、五级废料必须复化后才可直接用于成品料生产.复化好的铝废料也可在处于液态时转炉后,灌入需要配入的熔炼炉中做为原料使用. 5.1.4废料复化过程中要尽量保证低氧环境下进行,熔化过程中充分搅拌铝液,以加速金属的熔化、减少烧损,并使铝液的温度和化学成份更均匀. 5.1.5复化好的铝废料可铸造成复化锭,复化锭作为二级废料可直接加入成品料使用.复化锭应具有均匀的化学成分,标明批次号和主要合金成分,分别存放,复化锭的重量一般为6-20公斤.
6 质量保证 6.1检查验收 6.1.1废料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对铝废料进行目视、称重等检查,以确定铝废料的级别. 6.1.3按照6.2进行取样,采用GB/T7999或GB/T20975进行化学成分分析,以确定化学成分(必要时可拆包、拆捆检查). 6.1.4当发现混料(混合金、混组)事故时,供方必须设法现场分开,否则不予验收.当实在不能分开时,一律降为混料中最低级废料处理.当级别不同、合金牌号相同的废料混在一起,则按其中的最低级处理. 6.1.5需方应对收到的废料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单独封存,并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6.2 取样 6.2.1 常规取样 6.2.1.1 除颗粒状、铝车屑及铝灰渣外的废料,采用常规取样法. 6.2.1.2 常规取样时从每一检验批中随机抽取重量的5%作为试样.同一合金牌号的
一、二级废料,可按不同外形取样,每一种外形的废料取样数不得少于3个.装箱、打捆、打包或压块的三级废料至少在不同部位抽检三个样品. 6.2.2 颗粒状、铝车屑及铝灰渣的取样 6.2.2.1 废料卸载后,从每一检验批中抽取重量的5%作为试样. 6.2.2.2 卸载后的铝废料为圆锥形,在离地2/3高度处,沿周长四等分,在等分处各取一定量能代表交付货物的代表性样品,并使样品充分混合,此试样应密封保存. 6.3 化学成分检验 6.3.1按照GB/T7999要求进行成分检测,仲裁可按照GB/T20975(所有部分). 6.3.2 按照 GB/T 3190要求或内控标准进行判定,内控标准不允许宽于GB/T 3190. 6.3.3 如废料复化中,熔炼作为熔铸前最后一道工序的情况下,熔炼炉必须取样分析.取样不小于3个,分析均合格后才允许铸锭.否则其他不做取样要求. 6.3.4 静置炉按照静置要求取样不少于2个,取样位置需要有代表性,分析均合格可放流. 6.3.5 流槽按照放流时间平均取样,不少于3个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可作为最终成分依据. 6.3.6 产生争议时可取切片样品进行仲裁. 6.4水(油)分的测定 潮湿试样按6.4取样后,在约105℃的炉上加热至试样表面无浮水;
含油和乳液的试样干燥温度约360℃,通过干燥前后质量的变化计算试样中的水(油)分含量. 6.5挥发性物质的测定 试样测量水(油)分含量后仍含挥发物质,将试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