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8-31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查实: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在上址开业,主要经营食品制造业项目.
项目设有3条米粉生产线、1台烧柴锅炉和1台燃气锅炉等设备,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噪音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水经简单沉淀后排放.该项目需要的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使用. 以上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5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环听告〔2015〕315号);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已加装燃气锅炉,待天然气接通后即可办理环评手续.经核实,本局对其陈述申辩予以考虑,但并不影响对上述违法事实的认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上址食品制造业项目的使用;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监督管理科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直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1日 (本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 邮编:510665 联系人:夏凌、周春华
电话:8555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