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7-05-27

第四章 投资、合作条件 第十七条 合作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业、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

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缴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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