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7-06-02 |
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为允许类.本项目已在徐州铜山区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备案,备案证号:徐铜发经备[2018]509号.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
7、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列项目,亦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所列项目,属于允许用地项目类. 本项目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工业园,根据企业提供的土地证,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符合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后亦不得新增住宅、学校、医院等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8、与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的相符性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47号)文中明确要求:第二项主要工作举措中第
(七)条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第二点,强制使用水性涂料,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以及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胶黏剂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清洗剂、胶粘剂等.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第二项重点任务中
(二)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2017年底前,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机械设备、钢结构制造行业使用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 本项目使用的涂料为水性丙烯酸树脂漆,为低VOCs含量涂料,符合
263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9、与苏环办(2014)128号文、徐空气提升办(2018)19号文等文件相符性 根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要求,
(二)表面涂装行业:根据涂装工艺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
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原则上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装置. 根据《徐州市2018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空气提升办[2018]19号)要求,
(四)主要任务第五点,完成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6月底前,完成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全市所有家具、工程机械、车辆(电动车)制造、钢结构、机动车维修等涂装、喷涂行业企业,全面杜绝露天喷涂作业;
第八点,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印刷包装以及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的738家企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胶黏剂代替原有的有机溶剂、清洗剂等. 根据《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