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06-07 |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博铺街道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吴川市博铺街道迅达鞋业有限公司管理者与死者亲属就死亡赔偿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予死者李土金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70万元.死者尸体已在吴川市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李土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89198611121112,吴川市长岐镇兰溪中间村人,于3年前开始到吴川市博铺街道迅达鞋业有限公司从事印刷工作,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吴川市博铺街道迅达鞋业有限公司 4・12 简易电梯伤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死者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合计70万元,医疗救护、事故现场处置等费用2万元,合计7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直接原因
1、李土金(死者)忽视危险因素违规作业,将头伸入正在运行的简易电梯井道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吴川市迅达鞋业有限公司非法制作安装简易电梯投入生产使用,且简易电梯井道围蔽高度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吴川市迅达鞋业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机构不落实,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欠缺,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对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进行排除,导致事故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吴川市迅达鞋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对员工进行系统专门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公司部分员工专业操作技能欠缺,安全观念淡薄,防范意识不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吴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职责不力,对吴川市迅达鞋业有限公司非法使用简易电梯查处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博铺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吴川市迅达鞋业有限公司安全检查缺位,未及时发现和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非法简易电梯情况,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吴川市博铺街道迅达鞋业有限公司 4・12 简易电梯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吴川市博铺街道迅达鞋业有限公司 4・12 简易电梯伤害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2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土金,吴川市迅达鞋业有限公司印刷工人,忽视危险因素违规作业,伸头进入正在运行的简易电梯井道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问责人员
1、陈志明,吴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队长,对生产企业非法使用简易电梯打击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陈志明通报批评,由纪检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戒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
2、李正武,吴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