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7-06-17

8 中标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3年,并顺延至新一期税务制服采购确定之日止. 协议一般条款 1.定义 1.1 甲方:指国家税务总局. 1.2 乙方:指中山市仕春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 1.3 采购人: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4 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1.5 合同:指根据本协议规定,乙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服装制作厂商签署的采购合同. 1.6 货物:指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向各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服装制作厂商提供的合同产品. 1.7 服务:指根据本协议规定,乙方承担与各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服装制作厂商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 1.8 日:指日历天数. 2.标准 2.1 乙方为各采购人交付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使用协议文件和资料 3.1 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及其它信息. 4.专利权 4.1 如果各采购人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提出货物生产过程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 4.2 如果各采购人在使用乙方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第三方指控货物生产过侵犯其专利权、工业设计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乙方将自费为甲方、各采购人答辩,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 5.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按照协议条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人民币10万元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为履约担保函、银行保函或电汇形式. 5.2 发生履约保证金因违约扣除时,乙方应在15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的差额部分. 5.3 在中标有效期满后,甲方将凭乙方提交的返还申请以及经各采购人确认的最终项目验收报告原件无息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6.包装 6.1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 6.2 包装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的包装要求. 6.3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7.交货时间及地点 7.1 交货时间:采购合同约定时间. 7.2 交货地点: 采购合同约定地点. 8.检验和验收 8.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采购需求的检验证书. 8.2 各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服装制作厂商将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以确保货物的合格性. 8.3 检验和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及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9.质量保证 9.1 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同时以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为依据,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货物不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的要求. 9.2 乙方保证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质量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时间不少于3-5年(各类布料根据不同类型服装的换装周期分别确定).对于正常情况下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20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9.3 如果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各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各采购人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索赔 10.1乙方对货物质量偏差负有责任,如货物质量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的,甲方、各采购人有权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1.1 乙方应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服装标准的新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各采购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10.1.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各采购人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该货物的价格. 10.1.3 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各采购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10.2 如果在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但索赔金额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金额.乙方须在15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部分补足. 10.3 乙方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1.协议变更 11.1 任何对协议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甲、乙双方签订修改书. 12.乙方履约延误 12.1 乙方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1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采购人.甲方、各采购人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2.3 除了不可抗力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协议规定取得甲方、各采购人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交货,将按协议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3.误期赔偿费 13.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但赔偿金额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金额. 13.2 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3%.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协议条款第16条的规定终止协议. 14.违约终止协议 14.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能实施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与各采购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规定的限期内或各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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