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06-23 |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建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九江大路30号,利用原吉林市经开科技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区进行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清塔剂生产线2条,配套新建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
办公楼依托厂内现有设施;
给排水、供电、供热等公用工程依托园区现有基础设施.浓硫酸储罐和尾气吸收装置依托本公司同期建设的脱硫催化剂项目的拟建设施.本项目采用磺化、复配工艺,建成后年产ZL清塔剂500吨.项目须全面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污染物排放控制在环评文件核定的排污水平,排污总量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总量控制要求.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园区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吉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吉林市绿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清塔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吉环评估书〔2018〕151号),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原料和设备. 吉林市绿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脱硫催化剂项目 投产运行前,本项目禁止进行试生产或运行.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采用电加热,冬季采暖由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供热管网统一提供,严禁新建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落实磺化釜投料粉尘、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集中收集,再经各自的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高空排放;
复配、烘干、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各自的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处理后高空排放;
磺化反应工艺废气送至 吉林市绿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脱硫催化剂项目 尾气吸收装置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硫酸雾去除效率不低于99%;
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硫酸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NH3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有效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密封性进行检查,避免设备及管线、阀门、接头等易泄漏点的 跑、冒、滴、漏 ,提高对各废气源的集气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厂区绿化,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防止发生扰民事件.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控,落实重污染天气的减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