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7-06-29 |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5日 【指导案例102号】 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劫持/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 DNS劫持 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 DNS劫持 ,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 后果严重 还是 后果特别严重 .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基本案情】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 2345.com 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 5w.com 导航网站,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 5w.com 导航网站所有者),违法所得合计754762.34元. 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付宣豪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子超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460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付宣豪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黄子超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是流量劫持中的 DNS劫持 .DNS是域名系统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作用是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DNS 劫持 通过修改域名解析,使对特定域名的访问由原IP地址转入到篡改后的指定IP地址,导致用户无法访问原IP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二被告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将用户访问 2345.com 等导航网站的流量劫持到其设置的 5w.com 导航网站,并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显然是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后果特别严重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达754762.34元,属于 后果特别严重 . 综上,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 DNS劫持 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俊、白艳利、朱根初) 【指导案例103号】 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机械远程监控系统 【裁判要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基本案情】为了加强对分期付款的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投入使用了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系统,该套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中联重科物联网远程监控平台、GPS终端、控制器和显示器等构成,该系统具备自动采集、处理、存储、回传、显示数据和自动控制设备的功能,其中,控制器、GPS终端和显示器由中联重科在工程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中安装到每台设备上. 中联重科对 按揭销售 的泵车设备均安装了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系统,并在产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买受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出卖人有权采取停机、锁机等措施 以及 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即使在买受人已经获得机动车辆登记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的条款.然后由中联重科总部的远程监控维护平台对泵车进行监控,如发现客户有拖欠、赖账等情况,就会通过远程监控系统进行 锁机 ,泵车接收到 锁机 指令后依然能发动,但不能作业. 2014年5月间,被告人徐强使用 GPS 干扰器 先后为钟某、龚某、张某名下或管理的五台中联重科泵车解除锁定.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初,钟某发现其购得的牌号为贵A77462的泵车即将被中联重科锁机后,安排徐某帮忙打听解锁人.徐某遂联系龚某告知钟某泵车需解锁一事.龚某表示同意后,即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强给泵车解锁.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徐强携带 GPS干扰器 与龚某一起来到贵阳市清镇市,由被告人徐强将 GPS干扰器 上的信号线连接到泵车右侧电控柜,再将 GPS干扰器 通电后使用干扰器成功为牌号为贵A77462的泵车解锁.事后,钟某向龚某支付了解锁费用40000元,龚某亦按约定将其中9600元支付给徐某作为介绍费.当日及次日,龚某还带着被告人徐强为其管理的其妹夫黄某从中联重科及长沙中联重科二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得的牌号分别为湘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