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7-0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8〕155号 当事人:广州市南沙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36洞高尔夫球场项目,项目于1997年1月建成投产.

当事人占地面积为1974362.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16886.79平方米,主要建筑物包括13幢别墅、一幢四层会所等.当事人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办公生活废水、餐饮废水.上述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水塘.2018年1月当事人的新鲜用水量为2991吨. 2018年1月19日,本局委托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时当事人正常经营,监测报告(编号:XCDE18010321)结果显示,当事人废水排放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28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74.9mg/L,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一时段一级标准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编号:XCDE18010321)、《广州南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南沙供水分公司2018年1月水费、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单》、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废水排放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一时段一级标准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8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42号),同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听证申请,同月29日,本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该司自1997年开业以来,一直守法经营,严格按政府规定办理相关证照,规范经营行为,如实缴纳各种税费,积极支持南沙的发展事业.该司积极配合政府解决当地劳动力,优先招用南沙地区劳动人员,有效解决了本地劳动力260多人,占公司总人数约70%(其中黄山鲁村和芦湾村100多人,占公司总人数25%);

该司曾被评为南沙区纳税大户,历年如实缴税,近五年缴税5500多万元.但2014年开始,经济大环境变差,行业不景气,该司经营极度困难,随着各种税费如土地使用税等的全额征收,加上该司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增加的用工成本,公司财务状况极差;

该司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在开业初期已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的投产许可证,后在2009年又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建造了污水处理设施并于2015年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同时该司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环保工作,特别是2012年南沙环保监测站在该司内部设置大气自动检测系统项目中,该司大力支持并提供了方便,也算为南沙的环保事业出一份力.一直以来,该司各项排污指标极少出现超标现象,但由于原来的污水处理系统已运行近10年,以至2017年第四季度和2018年第一季度环保局取样检测发现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收到检测结果后该司非常重视,立即联系原污水处理系统承建商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检查和维修,按承建商建议进行了维修和保养,并且添加了EM特效生物菌种,污水处理效果有了明显改善,排水变得更加清澈,基本上没有气味.该司曾委托专业人员进行了检测,原来超标的项目基本达标.现考虑到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了近10年之久,该司决定彻底改造污水处理设施,4月份完成了方案评估,5月份与新的承建商签订了承建合同,目前正在进行设备的制造,7月中旬设备可进场安装调试,由于时间有限未能改造完成.该司已积极按环保局要求进行整改,但现在经济环境极为艰难,同时彻底改造环保污水处理系统需较大的投资,加上高额的处罚,该司经营压力极大.综上,希望本局在拟对该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时,充分考虑该司客观现实、严格履行环保义务、积极配合国家环保建设和企业实际经营困境等因素从轻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2018年1月19日废水排放口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均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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