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7-07-03 |
法定代表人蒋雪涛,所长. 原告上海安沁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永贞,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微徨,上海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聿秋,总经理. 被告上海盛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庆朋,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卫兵,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天晟医药化工研究所、上海安沁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7日签订了转让糖注射液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两被告尚余30万元钱款未支付.故诉请两被告立即支付两原告转化糖注射液技术转让费余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44,41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天晟医药化工研究所、上海安沁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各方友好协商,针对本案所涉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5日前向原告上海天晟医药化工研究所、上海安沁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转化糖注射液技术转让费余款人民币30万元整.
二、如被告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25日前按期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所列钱款,原告上海天晟医药化工研究所、上海安沁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再主张44,415元的违约金.如被告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2009年1月25日前按期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所列钱款,除应当继续支付外,还应当额外向原告上海天晟医药化工研究所、上海安沁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44,415元违约金.
三、本案诉讼费3,233元由被告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盛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四、诉讼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徐俊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婧无附录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