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7-07-15 |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实施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2016年9月1日起,梅州市城区建成区内所有区域,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
(二)第二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梅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区域,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图).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第一阶段禁燃区范围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第二阶段禁燃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焦炭、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cal/kg),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cal/kg),硫含量大于30mg/m
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cal/kg).
四、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燃料.
五、本通告由梅江区、梅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质监、财政、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所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