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北海市海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抄送: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