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7-07-18 |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投标文件 5. 投标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6.投标文件的组成 6.1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等组成. 6.2 投标书应包括: 投标函 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表 技术规格响应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企业简介 售后服务 法人代表授权书 6.3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项目要求的相关资质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 (4)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7. 投标报价 7.1本项目一次报价,报价以总价作为报价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上,不能有选择性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其投标,. 7.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现场验收、售后服务、税金、等交工前所有费用. 7.3 投标报价均应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7.4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7.5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 7.6本项目是竞争性谈判.
8、技术性能的响应 8.1 投标文件应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性能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8.2 投标人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书应按不低于采购文件中的服务要求标准做出响应. 9.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面收谈判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0.1 自开标日起6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方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函件、传真、电报)的形式进行.投标方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放弃投标,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方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第9.3条有关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1. 投标文件的规定 11.1 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每份投标书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字样.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正本内容除本须知中第6.3条规定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内容均需用原件.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11.3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确需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人委托人在修改处签字或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1.4投标文件应用A4纸打印,按采购文件的顺序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插页抽页并编制目录及标明页码,以便评标.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牢固装订成册是指用适当的方法,须用线、金属丝等材料牢固紧密装订,书脊有胶粘剂以保证投标文件不至于散开,各种活页夹、文件夹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没有牢固装订和没有编排页码的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 11.5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 11.6 无效投标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6.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11.6.2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的;
11.6.3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委托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11.6.4投标文件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11.6.5投标文件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