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7-07-19 |
一、文件编号:PC[2017]167----豫盛华采字CS第131号
二、磋商项目: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服务咨询
三、购买磋商文件时间(节假日除外):2017年7月14日----2017 年7月20日 (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四、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7月24日下午16:30
五、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濮阳市阳光大厦三楼开标室 (濮阳市中原路与振兴路口西100米路北)
六、磋商开始时间:2017年7月24日下午16:30
七、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单位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之规定.
八、注意事项:购买标书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 字样)、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③以转账或电汇形式交纳50000元磋商保证金+500元标书费(售后不退)汇款凭证(不接受个人名义汇款,开户名: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濮阳市分行古城路支行;
账号:41001510824050200162),未收到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投标,保证金一概不予退还;
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标,必须在投标时间前一日,书面通知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否则,保证金一概不予退还.评议后未成交的无息退还,成交方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按规定补齐,所供产品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九、代理机构联系人:娄小娣 联系
电话:0393-6666773 采购单位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
电话:13939379909 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4日 第二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
1、本次采购项目为: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服务咨询.
2、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之规定.
3、参加本次谈判的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磋商文件中附要求提交各项证书的复印件,磋商时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投标代表身份证原件,磋商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等证明材料,随时接受磋商小组的询问,并予以解答.
4、投标单位的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将导致废标.(本项目采购预算500 0000元)
5、供方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或行业标准.
6、工期:根据自身情况自报期限.
7、付款方式:需方验收供方所供服务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在三十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第三部分 磋商须知